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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1. 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2. 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
3. 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4. 信用信息应用
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建设
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应当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购买列入“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监测服务。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有关要求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沪环保总〔2016〕284号)
第二十一条 (诚信建设)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监管机制。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
(二十) 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建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量化考核评分指标体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409号)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 探索建立会员单位业务水平和诚信评价的“红黑榜”制度,推动行业自律。基于“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提升机构诚信服务意识。